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被监管警示

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被监管警示
2019年01月17日 15:3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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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月17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等事项,被大连证监局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大连证监局在对天宝食品投诉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天宝食品存在 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承运投资”)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天财富”)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碧天财富签 订保证合同。公司另于2017年、2018年分别为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同碧天财富签订《保证 合同》。截至目前,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人民币2亿元尚未偿还。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5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 证人与中泰创展签订保证合同。截至目前,黄作庆向中泰创 展借款人民币2. 5亿元中尚有6113.78万元本息未支付。

  上述两笔担保事项,公司从2016年开始均未履行审议 程序,均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经核实,公司目前有2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954. 17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 35%。 虽然公司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冻结金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并且包括基 本户,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黄作庆作为天宝食品董事长,未经公司登记程序,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导致天宝食品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大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黄作庆的借款协议签署了《保证合同》,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大连证监局表示,天宝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 120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黄作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天宝食品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黄作庆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黄作庆于2019年1月15日下午14:00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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