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出配套措施:药款结算不超过一个月 未中标“价高药”梯度降价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卢杉 上海报道
2019-02-20 17:01

据说第二批带量采购的名单也要出了。

年前震动了医药市场的“4+7城市带量采购”迎来了第一个配套措施。

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

通知中肯定了此前招采试点的药品降幅结果: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已公布的中选结果,此次试点中选药品在保证供应和质量的基础上,价格均有较大降幅。

通知中写明了接下来的几项措施:

一是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

未中标药品可以继续采购。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同时,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二是切实保证药品货款支付。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药企交易成本。

三是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对于未中标但在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将采取梯度降价模式采购,并提高患者的自负比例。

为逐步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如此,未中选药品中,原研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虽然还可挂网招采,但由于市场变小、患者又要提高自负比例,想要争夺剩下30%市场的药企降价几乎是一定的。  

四是加强市、区各部门协同作用。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监测; 药品监督部门加大抽检力度;药事所、区卫生行政部门等联动监督管理。

(编辑: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