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上海阳光采购采购网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采购带量采购中标产品细节,甚至包括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1. 关于产品: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优先选用中标药品。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未中选药品依然可以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2. 医保资金预付流程:第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第二,市药事所代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并按照购销协议从本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中选品种货款,采购专户资金以“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形式从医保基金划转。第三,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药品,并单独出具发票。同时按照购销协议约定,设立采购专用账户,在收到医疗机构货款后,按时返还原先市药品采购专户垫付的等额资金。市药事所在采购专户收到配送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返还的医疗机构货款后,再按月返还至指定的医保基金账户。
3. 落标品种 (“价高药”):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4. 落标品种医保支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适当提高患者自付标准,上海设置了两种不同类型,分别为自付提高10%以及提高20%。其中,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也就是说,患者要比规定报销比例多掏10%、20%的钱。
从政策层面看,当前任务是确保11个城市的带量采购首批试点政策落地实施,而随着实施在即,我们认为,卫健委和医保局还将出台更多的政策以保证首批试点品种在量上能够得到保证。包括:一,医保管理协议制度,明确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二,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控政策;三,对医保节余资金使用问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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