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诉弘高中太 获1311万股弘高创意优先受偿权

申万宏源诉弘高中太 获1311万股弘高创意优先受偿权
2019年03月29日 18:1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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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29日,裁判文书网显示,申万宏源因5000万的质押回购与弘高创意股东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判决申万宏源对弘高中太投资持有的1311.6万股弘高创意新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违约金收取比例不予认同,判以18%的年利率支付。弘高中太投资对此比例提出异议,被驳回。

  年报预亏、公司缩股 提前购回条款接连触发

  2016年3月17日,申万宏源(乙方)与弘高中太投资(甲方)签订《回购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为融入方,乙方管理《申万宏源民生远程电缆定向资金管理计划定向资金管理合同》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人为北京国开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泰富公司),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弘高中太以其合法持有的520万股弘高创意限售流通股份质押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

  2017年11月15日,弘高创意公司发布公告,申明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案外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和弘高中太投资持有的1.39亿股股份,公司总股本将由10.26亿股减少至8.87亿股。《回购协议》规定,当标的证券发生公司缩股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2017年11月27日,申万宏源公司向弘高中太投资发出《关于提前购回的通知函》,以标的证券涉及缩股为由,要求弘高中太投资在收到本通知函的三个工作日内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否则将视为弘高中太投资违约。弘高中太投资于同月28日签收。

  2017年12月4日,弘高创意发布公告,声明近日接到公司大股东即弘高中太投资的通知,知悉弘高中太投资所持有公司的股份3亿股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00%。

  2017年12月28日,申万宏源向弘高中太投资发出《关于融入方弘高中太投资补仓的通知》,载明截至当日,履约保障比例为168.32%,已低于170%,要求弘高中太投资于2018年1月3日前补充质押,或追加补足资金,使得补仓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250%。弘高中太投资于同月30日签收。申万宏源公司又于同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弘高中太投资发送上述通知内容。但弘高中太投资未补仓。

  2018年1月3日,申万宏源公司向弘高中太投资发出《关于融入方弘高中太投资补仓的通知》,载明截至当日,履约保障比例为144.32%,已低于150%,要求弘高中太投资于2018年1月4日前补充质押,或追加补足资金,使得补仓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250%。弘高中太投资于同月5日签收。申万宏源公司又于同月4日至18日多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弘高中太投资发送上述通知内容。但弘高中太投资未补仓。

  2018年1月31日,弘高创意公司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3,000万元至17,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弘高创意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快报》,报告业绩亏损。

  合同违约金过高 法院判决年利率18%

  在发生应提前购回股票的情形下,弘高中太为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约。申万宏源一纸诉状将弘高创意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张:1.判令弘高中太投资支付提前购回交易成交金额5173.37万元,其中包括(1)本金5000万元,(2)利息149.62万元,(3)提前购回补偿费23.7万元。2.判令弘高中太投资支付违约金,以第1项诉请中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日累加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为301.1万元。3.判令弘高中太投资赔偿申万宏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4.判令申万宏源证券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弘高中太投资所持1311.6万股弘高创意,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因持有质押股票及其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收入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根据《回购协议》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标的证券涉及公司缩股时,申万宏源证券有权要求弘高中太投资提前购回。2017年11月15日,弘高创意总股本将由10.26亿股减少至8.87亿股。该事件属于标的证券涉及公司缩股情形,因此购回条件已成就。申万宏源证券于2017年11月24日、27日向弘高中太投资发出《关于提前购回的通知函》,要求弘高中太投资在收到本通知函的三个工作日内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否则将视为弘高中太投资违约。弘高中太投资于同月28日签收。因此弘高中太投资应于2017年12月1日前履行购回义务。

  弘高中太投资未能于2017年12月1日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申万宏源证券主张从2017年12月2日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申万宏源证券主张违约金逐日计算,且每日的违约金以当日未还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乘以单日违约金率,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算法将提前回购期限之后的利息亦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将导致实际利率和违约金率之和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如下:以未还本金5000万元和截至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55.44万元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法院认为,《回购协议》依法有效,申万宏源证券已依约履行,弘高中太投资未按期支付利息,且在发生购回情形后未依约履行购回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决:

  一、弘高中太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提前购回交易成交金额5171万元,以及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应当支付至申万宏源民生远程电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二、弘高中太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自2017年12月2日起以5055.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款项应当支付至申万宏源民生远程电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三、如果弘高中太投资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对弘高中太投资质押的1311.6万股弘高创意股票,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因持有上述质押股票及其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收入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金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弘高中太投资继续清偿。

  四、驳回申万宏源证券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违约金存异议 提出上诉被驳回

  弘高中太认为年利率18%支付违约金过高,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回购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申万宏源证券和弘高中太投资事先约定的,双方均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弘高中太投资主张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回购协议》第三十九条明确约定,弘高中太投资违约期间,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以违约当日弘高中太投资未还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乘以单日违约金率0.05%。由于该算法将提前回购期限之后的利息亦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将导致实际利率和违约金率之和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和过错责任,将违约金率酌情调低为年利率18%并无不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针对的是贷款逾期时罚息的计算标准,并非违约金计算标准,弘高中太投资主张据此计收违约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观察 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弘高创意 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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