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源复材”)因两笔政府补助1311.15万元计入2017年度损益,但海源复材未进行临时公告,推迟至2017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经查,海源复材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闽侯县财政局拨付的“2016年首台(套)项目”政府补助700万元,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政府补助611.15万元,海源复材将上述两笔政府补助计入2017年度损益,上述款项合计占2016年度海源复材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34.34%,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但海源复材未进行临时公告,而是迟至2018年4月25日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海源复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海源复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现警示海源复材:
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二是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海源复材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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