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会所立信坐困愁城:百名投资者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安丽芬 广州报道
2019-04-17 16:30

国内第一大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麻烦一幢接一幢:证监会处罚在前,投资者索赔在后,法院判立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短短半年时间里,立信已遭遇两家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索赔。

近日,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金亚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郭某造成的损失28084.01元;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金亚科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其进一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最近一批一百多名投资者起诉金亚案中,都将立信列为了第二被告,目前一些已有一审判决。”

这也意味着,立信跟往昔客户金亚科技遭遇一样的索赔潮。麻烦远不止如此,其另一名客户大智慧也因为虚假陈述遭遇投资者集体索赔,部分投资者也将立信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份处罚决定间隔太长不利于投资者权益

“去年八月,起诉金亚的投资者有两百多个人有了一审的判决。这时候,对立信的处罚书才下来。”王智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回首金亚科技、立信的调查处罚史:2015年6月4日晚,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3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立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亚科技和立信的两份处罚书相隔5个月。

 “虽然不少投资者起诉金亚、立信获得胜诉,但是早批的投资者却未能将立信列入第二被告,因为对于立信的处罚太晚了。”王智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18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对立信的处罚书,那时候已经有很多投资者起诉金亚都有了判决,甚至二审判决。因此,早批投资者未能将立信列入被告。只有最近的100多名投资者将立信列入了第二被告。

如果金亚最终没有能力赔付投资者,还能在起诉立信吗?

“可以再单独以立信为被告起诉,不过周期会拉得特别长。”王智斌表示。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立信已提出行政复议,目前尚未有结果。对于投资者诉求的连带赔偿责任,立信会不服上诉吗?

“对于金亚投资者的起诉一审判决,立信已经上诉了。”王智斌透露。

但是结果很可能并不如意。在大智慧投资者起诉立信一案中,一审判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金亚科技、大智慧,再到超华科技、国药科技等,近两年,立信服务的上市公司屡屡被监管查出重大财务问题并实施处罚,如今再被投资者集体索赔,国内大所的光环正在一步步暗淡。

 

起因:金亚科技财务造假 立信审计不当

 

那么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都未带上会计所,立信所到底有什么过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8月,证监会作出(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所、邹军梅、程进)》,认定立信所对金亚科技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2015年1月20日,立信所审计人员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导致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公司伪造,金亚科技公司因此虚增银行存款2.179亿元。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1.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立信所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其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2.对金亚科技公司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时,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28份函证中13份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

(四)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金亚科技公司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均未盖章签字,立信所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所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此后,立信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多个争议问题法院不支持金亚、立信

 

虽然在审判中金亚、立信极力争取,但是法院最终就六大焦点问题均支持了原告投资者。

判决书显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7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逐条评述如下:

1、关于郭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金亚科技公司、立信所关于应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的主张于法无据,郭某于2019年1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所涉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的问题。本院认为,金亚科技公司公布的2014年报属于重大虚假陈述行为。故金亚科技公司关于其2014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意见,与本案事实和证券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2015年6月4日还是6月5日的问题。郭某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的主张更具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4、郭某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法院认定,郭某的投资损失共计228511.09元。

5、关于郭某的损失与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金亚科技公司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对金亚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郭某关于不应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6. 立信所是否应与金亚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过失与故意的两种情形,立信所的行为属于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立信所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7、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以及追加金亚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必须中止审理的情形,对立信所提出中止审理之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郭某可选择向共同侵权的任何一方就其虚假陈述所导致的全部损失主张赔偿责任,金亚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诉讼参与人。

 

恰跨2015年股灾 赔偿比例为12.29%

 

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曾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其也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被以欺诈发行的罪名强制退市,股价也跌到了地板价0.77元/股。

起诉的投资者到底能挽回多少损失?对于赔偿比例的计算,法院在本案中也给予权威计算方法。

法院指出,众所周知,我国股市在2015年、2016年初发生了剧烈波动,特别是2016年初发生了熔断的系统性风险,金亚科技股票虽在此期间停牌,但复牌后补跌是股市中的常见现象,且金亚科技股价走势与创业板指数方向一致,故金亚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对郭某关于不应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下跌43.45%,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幅度明显大于创业板指数。从金亚科技股价和创业板指数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金亚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

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扣除,金亚科技公司提出,应当参照同洲电子、南京熊猫、卓翼科技、创维数字、四川长虹、四川九州、深康佳A、海信电器、兆驰股份、新大陆、东方明珠、大唐电信、游久游戏13只股票为参照。

而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公司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机顶盒制作,金亚科技公司选取参考的股票均非创业板上市,与金亚科技公司不具有可比性,故本院只以创业板指数为对比参照依据。

此外,对于系统风险的扣除方法,有直接比例法和相对比例法,直接比例法直接扣除参考指数的下跌幅度,相对比例法以参考指数的涨跌幅度与个股的涨跌幅度相比得出相应的比例,如参考指数下跌10%,个股下跌20%,则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50%。与直接比例法相比,相对比例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故本案系统性风险的扣除采取相对比例法,并将考察期间确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

金亚科技股价于2015年6月4日收于47.36元,2016年4月8日收于23.90元,股价累计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于2015年6月4日收于3943.47点,2016年4月8日收于2229.93点,指数累计下跌43.45%。

根据相对比例法,应当扣除系统性风险为87.71%(43.45%÷49.54%×100%),金亚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郭某投资损失的比例为12.29%,金亚科技公司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郭某造成的投资损失28084.01元(228511.09元×12.29%)。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