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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三省一市开会研讨绿色发展:不能再搞“守门式”的单兵作战

第一财经 2019-04-22 12:26:49

作者:缪琦    责编:汪时锋

长三角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严重,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刚刚过去的周末,上海青浦有些热闹。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的各个部门齐聚青浦,召开了首届“绿色长三角”论坛,试图共同协商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示范区规划建设的生态环境目标、对策措施、制度创新和政策集成。

“守门式”单兵作战不可行

长三角的一体化发展正在进入前所未有的加速期。

中国科技大学教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协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刘桂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长三角绿色一体化的理念很重要,因为生态保护从来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各个地区的各个部门一齐协同;除了技术协同,更重要的是各地政府的决策协同。

他提出,以大气污染为例,上海就面临大量的外源污染物。“上海的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汽车和印染等,但安徽和苏北部分燃煤地区带来的污染同样会进入上海,这就需要一体化来治理。”

同济大学教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协作专家委员会成员诸大建则提出,“守门式”单兵作战无法满足长三角绿色发展的要求,如何优化产业布局才是关键。他建议,打造世界一流的长三角示范区,应当从规划生态空间做起。

用诸大建的话来说,要做大气或水治理规划,就要对源头做一个整体性的绿色空间的顶层规划。“如果我们的长三角示范区要做成世界一流,就要先联手其他部门,标明什么是生态空间,什么是永久农田空间,什么是城镇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郑少华目前正在推进的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立法、执法和司法如何统一的问题。

他在现场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对长三角地区来说,比较受关注的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长三角地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很严重,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长三角地区的城市化比例相对高,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应该一起解决,而不能割裂开来。”他表示,地下水和土壤的治理早一年比晚一年好,毕竟有时候这类污染存在不可逆转性。

生态补偿更需综合考虑

郑少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长三角一体化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规划是设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这和自己目前做的任务紧密相关,即要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律制度。

从环境保护以及法治的角度来看,涉及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统一问题。他认为,在不同的行政区域规划内,如何智慧地去协商,是需要制度设计的。仅仅靠法律和生态环保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省一市的规章制度很难解决。需要有新的模式才能真正做到规划、标准和执法的统一。这不仅仅指环境污染的标准,还包括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标准。

郑少华举例说,对于企业的同一个排污行为,三省一市在各自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内进行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企业肯定会往标准较低的地方跑,就容易出现机会主义。一旦标准和法律统一了,可以要求高标准的地区给予较低标准的地区相应的补偿,即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来获得公平。

2018年4月,由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编制的《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绩效评估报告(2012-2017)》通过专家评审。这意味着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通过验收,安徽、浙江两省携手治理新安江,共建出一个跨省流域性生态补偿的“中国模式”。

在郑少华看来,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不适合照搬“新安江模式”,因为如果下游按照比较高的环保标准持续多年,将会产生较高的溢出效益,从而让离下游较近的地方明显受益。所以长三角应该综合考虑更多因素,从而形成一个更加平衡的生态补偿机制。

长三角统一立法有待协商

郑少华表示,目前三省一市在多个层面都在积极探讨合作的模式。但从立法角度,尚未看到统一的规划。

他提出,关于长三角一体化的立法,只有三省一市把所有内容和细则都想清楚了并且谈好了,各地的党委才可以推动当地的人大进行立法,并顺利通过。从整个协商和立法流程上来说,会比较漫长。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全国人大对长三角一体化进行专门的立法,这要看中央领导和全国人大如何考虑时机成熟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这种方式可能会比三省一市通过条例来得更快一些。不过在具体的条款上,酝酿的充分性可能会不如三省一市通过反复沟通来得高。

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处处长王强介绍,今后绿色长三角论坛每年都会举办,从编制规划,到实际过程中的协作和治理,都要敞开大门,汇集三省一市的各个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来共同讨论和推进。

该论坛由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和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主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协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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