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财报业绩不保准 董监高就能逃过处罚么?

坦白财报业绩不保准 董监高就能逃过处罚么?
2019年05月08日 16:21 新浪财经

  五一节前,各公司年报及一季报的披露已告一段落,但围绕二者相关的讨论却远未结束。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及监管部门深恶痛绝的事情,不过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及中介机构之间利益的一致性,相关问题往往会被这些知情人以各种各样的手段所掩饰,以致于不少投资者无辜踩坑。

  随着严监管的继续,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类似会计差错、资金腾挪、虚构交易、异常减值等忽悠投资者的行为正逐渐暴露在阳光下。估计是怕担当责任,或者是为了自保甩锅,不仅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开始给劣质无良的企业出具非标意见,就连公司内部的董监高也开始发出不一样的声音,质疑公司经营或业绩上的不真实问题。

  多家公司董监高称自家报告业绩不保准

  不过,从目前被董监高质疑报告真实性的公司情况来看,多是已经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意见的企业。譬如因“忽悠式”重组被交易所问询的赫美集团(现*ST赫美(维权))和昔日的白马股康得新(现*ST康得(维权))就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而今年最早因董事龚伦勇举报财报“已是虚假记载”的田中精机则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至于各董监高对公司财报提出异议的原因,最集中的表述方式是“由于被有关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意见”而无法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像康得新和赫美集团的部分高管和监事就用了这个理由。

  当然也有一些比较负责任的董监高,比如康得新的三位独立董事杨光裕、张述华和陈东,指出了康得新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亿账面存款的真实性、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营业收入的真实性、供应商原料采购的真实性、募集资金冻结等问题,并表态认为康得新的财报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不具备独立性,内部控制和治理存在缺陷,有关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存在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情形。

  最有意思的理由是来自赫美集团的董事兼总经理于洋和副总经理李丽。前者称由于公司债务纠纷及公章管理不善,自己无法确定是否尚有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但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因此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后者则表示,由于自己2018年处于长期休假状态,难以全面获悉公司经营管理资料,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身为公司高管却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看起来多少有些尸位素餐的感觉。其实类似这类董监高甩锅的现象并非今年独有。不少公司的董监高在东窗事发之时都曾抗辩称自己并不知情。比如2017年因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处罚的山东墨龙(维权)的18位董监高中,就有人表示自己毫不知情,系个别高管的个人行为所致。

  更早之前的*ST佳电、南京中北、舜天船舶(现江苏国信(维权)),以及退市的*ST烯碳、*ST博元、*ST昆机都曾经有过董监高以不知情、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不具备专业知识等理由,来摆脱自己与公司财务造假的关系。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将受到处罚

  可以看出,能对公司报告提出异议的董监高,多是因为企业的问题已经被有关机构暴露出来了。从这方面来讲,似乎更像是一种逼不得已的自我保全。那么是不是董监高在报告里提一句自己无法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就可以甩锅,从而高枕无忧了呢?

  其实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曾提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应该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而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董监高视情形将被推定为对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而董监高需要自证清白,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没有过错。否则,相关董监高将被推定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未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也就是说,你如果要证明公司财报内容的不真实和你没有关系,你必须自己找到证据来说明你事前已经尽到自己董监高的勤勉尽责义务,并非一两句你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就可以搪塞过去。

  不过中文伦德律所曾表示,基本没有人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到了勤勉尽责,原因在于相关当事人对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疑问时往往仅限于开会时的口头询问以及讨论等,并未能留下相关异议记录以及将这些异议记录予以对外披露。

  除了留下异议记录并及时对外披露外。该律所称,结合过往案例,在发现相关问题后能及时尽自己所能予以纠正并报告监管部门也可以作为做到了勤勉尽责的抗辩。

  董监高如何才算勤勉尽责

  关于董监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新浪财经在上述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找到特别清晰的描述。

  不过竞天公诚律所的刘思远曾从过往案例中总结了证监会提出的三条关于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一是要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要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三是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由此看来,检查、督促、举报是董监高履行勤勉尽责的核心关键词。做为最接近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群体,董监高应该更加积极主动的运用自己专业领域的技能,去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督促进行改正并汇报有关部门,而不是等到事情暴露后用各种不知情来作为甩锅的理由。

  勤勉尽责并非冠冕堂皇的一句场面话,而是董监高们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时的郑重承诺,以及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重要体现,某些时候更是董监高们自我保护的有力依据。(文/新浪财经 流星)

责任编辑:张海营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6-11 元利科技 603217 54.96
  • 06-11 松炀资源 603863 9.95
  • 06-04 卓胜微 300782 --
  • 06-04 国茂股份 603915 --
  • 06-03 红塔证券 601236 --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