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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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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挪用公司公章,以长城影视的名义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占长城影视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长城影视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锐勇和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5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