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1〕380号)。涉及寿县堰口镇谊家生活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1〕380号 | 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 寿县堰口镇谊家生活超市 | 92340422MA2TN7JM27 | 许春辉 | 2021年10月11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经营的“小川郎糖醋大蒜”外包装显著位置用大号文字突出显示“糖醋大蒜”,涉嫌为虚假内容,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于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海宁市丰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川郎牌糖醋大蒜6袋,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2月2日,外包装上标签显著标示有“糖醋”字样,标示配料为大蒜头、水、食用盐、酿造酱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冰乙酸、柠檬酸、糖精钠、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三氯蔗糖、纽甜、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稳定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焦亚硫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未见糖醋成分,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显著标示的“糖醋”字样涉嫌为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从合肥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上述食品10袋,进价1.5元/袋,以2元/袋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4袋,其中1袋于9月10日销售给举报人,剩余6袋摆放于超市货架上待售。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获利2元。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显著标注“糖醋”字样,配料中无糖醋成分,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