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2023年,普洱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警示经营者,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西盟县某米线加工坊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生产加工米干米线对外销售案
2023年1月31日,西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盟某米线米干加工坊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加工坊库房内查获超过保质期大米20袋,并发现已经被打开使用完5袋该批超过保质期大米。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大米进行了查封。经查,该批超过保质期大米规格为5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200元/袋,案值400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生产加工为米干米线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西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该批超过保质期大米,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景谷县某破酥包子店非法添加禁用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2年10月15日,景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景谷某破酥包子店的抽检检验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景谷某破酥包子店2022年9月20日生产销售的馒头、花卷超范围添加了冉花牌复配甜味剂(成分含有糖精钠,使用范围不包括馒头、花卷),导致馒头、花卷检出糖精钠成分。该批馒头共生产销售120个,以每个1.5元销售;花卷共生产销售80个,以每个1.5元销售。该批生产销售的馒头、花卷当日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景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普洱市思茅区某茶庄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案
2023年1月11日,普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思茅区某茶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开展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标注的原料日期:1998年4月18日,生产日期:2004年4月18日。经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原料日期不详。该批茶叶是当事人委托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共委托生产77片,每片生产价格50元,已全部售出,每片售价69元,合计5313元,违法所得1463元。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3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网记者 沈浩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