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印发通知:持证在产90%大型矿山要达“绿色”标准

来源: 2024-04-22 22:05:17

  近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通知》提出,到2028年底,我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实施以来,绿色矿山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共有国家级绿色矿山1000余家,省级以下绿色矿山3000余家。

  《通知》强调,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明确,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

  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至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通知》表示,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通知》指出,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明确,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强调,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通知》表示,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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