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住宅物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欠缴物业费业主也可参选业委会

来源: 2024-05-07 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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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讯(记者马祚波)“未按规定交纳物业费,也可参选业委会”“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带进住宅电梯,拟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近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方案)》正在南京市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方案共计九章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条件、物业费调价、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等多方面均做出了调整。

  欠缴物业费业主也可参选业委会

  据悉,《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已由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将于2024年6月审议通过,此次全文公示的是其修改方案。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不调整篇章结构,只对具体条款进行完善。

  在公众普遍关注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方面,筹备组成员不再有这类限制:“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而在业主委员会的参选条件中,也删除了类似的表述:“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修改后意味着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也可以参选业委会了。据了解,今年4月北京也对物管条例进行了修改,作为业主参选业委会委员的限制条件之一,此前北京的规定是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然不具备参选资格。而后该条款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因而被予以删除。今年3月,江西南昌一个小区进行业委会换届时,有业主被阻止报名,原因是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后该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获胜,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人士表示,不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理解为“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因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这也是此次南京物业新规做出调整的原因之一。

  物业费调价公示不少于七日

  在物业费调价方面,此次修正方案规定调价方案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删除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这一条款,调价方案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在物业公示部分,“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被删除,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仍需在显著位置公示。

  在物业退出方面,规定了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材料的,发生矛盾纠纷不能顺利交接的,经业委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维修资金使用可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本次修改方案做出了部分调整,如过去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变为“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授权业委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筹分账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现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法治不断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上位法相继出台,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条例》修改势在必行。据悉,本次修改方案的公示期截止到今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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