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操纵股票,罚没超3亿元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刘洪涛、娄阁操纵“腾茂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刘洪涛、娄阁实际控制6个证券账户交易腾茂科技股票。
证监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共同操纵的合作模式”曝光
证监会调查发现,刘洪涛与娄阁是合作关系,娄阁主要负责协助刘洪涛寻找有出售股票需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选定股票后,刘洪涛与娄阁共同出资买入目标股票,将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拉升至预定的目标卖出价格。随后,刘洪涛利用不确定的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股票,刘洪涛、娄阁将卖出股票金额扣除成本费用后再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在上述“共同操纵的合作模式”下,操纵期间(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刘洪涛、娄阁实际控制“娄阁”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孙某强”申港证券账户、“朱某敏”财通证券账户、“叶某标”东方财富证券账户、“朱某平”长江证券账户、“李某蒙”中泰证券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腾茂科技”。
违法盈利8367万元
操纵期间,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5366294股,卖出5365592股,持有余股702股,扣除税费后盈利83674923.08元。
刘洪涛、娄阁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腾茂科技”。
刘洪涛、娄阁操纵“腾茂科技”包括三个阶段:
一是建仓阶段,即2023年6月19日,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单向买入5000000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本比例由0上升至11.75%。
二是拉升股价阶段,即6月29日至7月3日,账户组通过高价相关交易拉抬股价,股价从11.97元拉抬至25.8元,涨幅高达115.54%,同期三板成指从922.86上涨至924.04,涨幅0.13%。
三是出货阶段,即7月4日至9月28日,账户组累计卖出金额121693703.19元。其中,7月4日至7月31日为集中卖出期间,卖出价格均接近22.8元/股,累计卖出金额120919441.44元。
证监会认为,刘洪涛、娄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洪涛、娄阁在操纵“腾茂科技”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其中,刘洪涛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娄阁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
娄阁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刘洪涛与娄阁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娄阁与刘洪涛在操纵“腾茂科技”过程中存在合作关系并无不当。证监会对娄阁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刘洪涛、娄阁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腾茂科技”股票;没收刘洪涛、娄阁违法所得83674923.08元,其中,刘洪涛承担80478902.34元,娄阁承担3196020.74元;并处以251024769.24元罚款,其中,刘洪涛承担241436707.02元,娄阁承担9588062.22元。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当事人娄阁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娄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刘洪涛、娄阁的违法行为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洪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对娄阁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