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7年,获偿逾30亿!000536,终审胜诉
历时约7年,华映科技(000536)与原控股股东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图片来源:公司公告
12月12日晚间,华映科技公告,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终86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应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表示,此判决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历时近7年终审胜诉
回溯此案,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就与华映百慕大其他合同纠纷事项(未完成业绩承诺须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福建省高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
2019年1月8日,公司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对华映百慕大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3月,公司追加大同公司及中华映管为诉讼案被告,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华映百慕大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9.14亿元、判令大同公司和中华映管就华映百慕大向公司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19.14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此后,根据2018年度审计结果,2019年5月,公司向福建省高院提交审计后的相关资料,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金额追加至30.29亿元。2023年6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被告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续因未按时交纳上诉费,华映百慕大的上诉被最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12月12日晚间公告,当日下午,华映科技收到最高院发出的判决结果:大同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近年来公司业绩承压
公开资料显示,华映科技前身是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显示面板、显示模组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国内知名平板显示专业制造商。公司子公司华佳彩拥有一条金属氧化物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IGZO TFT-LCD)生产线,主要生产中小尺寸显示面板,产品主要应用于车载显示屏、工业控制屏、平板电脑、POS 机、智能手机等领域。
回查公司公告,2010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华映百慕大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母公司中华映管成为公司实控人。2011年,公司名称由“闽东电机”变更为“华映科技”。重组后,公司主营业务从电机制造转向平板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屏、模组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14年9月,中华映管控股子公司华映百慕大与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向华映科技作出《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其中,根据承诺,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华映科技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需确保上市公司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补足。
2018年,受中华映管破产重整事件拖累,公司陷入资金风险及可持续经营风险。2019年2月12日,中华映管发布重大讯息,认定其对华映科技已丧失控制力,中华映管与华映科技及其子公司已非母子公司关系,自2018年12月底不再编入合并报表。
因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华映百慕大所持有的华映科技2.83亿股股票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股抵债,作为相关信托受益人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通过渤海信托计划拥有上述股份权益,并于2020年11月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国资委为公司实控人。
根据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华映百慕大,持股比例分别为13.73%、10.73%及9.09%。
近年来公司业绩持续承压,今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为10.39亿元,同比下滑21.03%;净利润亏损7.22亿元。
2025-12-13 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