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关于自觉遵守反走私法律法规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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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遵守反走私法律法规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市场主体: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走私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反走私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筑牢守法经营底线
各经营者及市场主体应自觉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贸易、商品流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走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包括但不限于扰乱市场秩序、威胁食品安全、破坏生态资源、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各经营者及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做到:
1、严把进货查验关。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进口商品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合法的进口证明文件,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报关单、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完税证明等。不得采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商品。
2、严禁经营走私物品。不得收购、加工、销售、仓储、运输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冻品、成品油、烟草、洋酒、电子产品、奢侈品、化妆品、食品、农产品、保健品、旧服装、废旧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等)。
3、规范经营场所管理。不得为走私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保管、运输便利或其他服务。发现经营场所内存在涉嫌走私活动,应立即停止相关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自觉抵制“套代购”走私。边境关口地区和边贸互市交易经营者及关联主体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参与或协助利用边境地区相关政策进行“套代购”走私活动。
三、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共建共治共享
各经营者及市场主体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发现走私线索或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拨打12315)举报。
四、违法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走私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及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4、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行为害人害己,危害社会。请各经营者、市场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