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修订亮点:增加个人业务须告知年化融资综合成本规定
3月26日,江苏省委金融办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25年以来江苏省出台的几项重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相关情况,重点解读制度修订核心内容和政策亮点,进一步明确监管导向,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提质增效,持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长牙带刺”的刚性约束。
2025年以来,江苏省委金融办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完善,先后修订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管理办法》《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试行)》等文件。
其中,《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主要政策亮点包括对标监管新规,为体现“防风险、强监管”导向,结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更新制度条款,完善制度体系。补齐监管短板,在全国范围内较早明确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负面清单,加强对租赁物的监管。强化功能监管,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对标国家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强化机构内控管理、信息披露与违规惩戒措施,构建机构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管联动格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聚焦信访投诉高发领域,增加对个人业务必须充分告知年化融资综合成本的规定,以及完善汽车类业务中对合作方管理、合理保证金比例等要求。引导行业发展,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以及支持服务“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相关内容等。
修订背景方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对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国家对商用车市场金融业务有关规定,江苏省委金融办在原《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金监规〔2021〕1号)基础上,于2025年12月修订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金管规〔2025〕4号)。本次修订是在保持《实施细则(试行)》既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结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和本省实际,对《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完善。
记者从通气会了解到,截至2025年末,江苏省共有融资租赁公司218家,其中内资企业47家,外商投资企业171家,实缴资本693.49亿元,资产总额2686.26亿元;应收的融资租赁余额2268.35亿元,服务客户近6万户,行业不良率1.97%,为实体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支持渠道。
截至2025年末,江苏省共有7类地方金融组织1475家,形成覆盖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业态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视频:徐兢
2026-03-26 14: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