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醒告知书
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经营行为,维护放心安全消费环境,现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加强检查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
2、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管理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3、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4、严格落实抽样检验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严格规范销售者经营行为
1、严格亮证经营,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2、严格进货把关,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和留存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3、严禁采购、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牛羊肉,务必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屠宰企业或供货商处进货,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严格进货查验,进货凭证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供货商信息等关键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4、严禁使用误导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感观认知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5、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7、严格场所环境,保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布局合理,定期清洁消毒销售设备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