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普法案例——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5年,某供电公司线路巡视人员发现220千伏天临II线#7-#8区段防护区内(220KV电压等级保护区边线距离15m)有工人正在进行施工,吊车正在卸材料。经询问现场施工人员得知是建设养殖棚,材料为钢结构彩钢瓦。发现后护线人员与施工负责人王某某交涉要求停工,同时立即向供电公司运检部管理人员汇报。施工点导线对地距离为12米,养殖棚建成高度为5.5米,净空距离6.5米。供电公司向当地发改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请求依法处理。此后,该县发改部门进行了调查。
以上案例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飘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该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要求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这个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发?
高压线下方绝对不能建房,哪怕“只盖一层、离得远”,风偏、弧垂、施工工具都可能触发放电,影响供电线路运行安全。国家对保护区内修建建筑行为“零容忍”,只要在保护区内即违法,必须拆除。企业项目建设必须先做电力设施保护区排查,否则停工、拆除、罚款、失信全链条追责。
供稿:市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