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铁路、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有关事项的解读

来源:海关发布 2026-05-26 21: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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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关于铁路、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2026年第69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铁路、公路运输方式(以下统称“陆运”)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为帮助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理解进口煤炭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海关依法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可以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陆运进口煤炭批次多、单位运输工具装载量小、口岸实施法定检验耗时长、难度大,为保障陆运进口煤炭质量安全和通关便利,经风险评估和先期试点,海关决定依法实施采信。

  二、煤炭检验结果采信模式由企业自愿选择

  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进口煤炭实施检验结果采信后,企业在报关时自愿勾选是否采用采信模式,报关时未选择采信的,由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三、企业需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进口采信商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是充分体现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文件,因此应由进口采信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等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授权人填写。代理企业可代为上传已经签发完毕的符合性声明,并在单一窗口申报时,确保符合性声明内容与申报信息保持一致。

  四、煤炭检验采信的境外监装要求

  为保证进口货物与检验报告的一致性,海关设置境外监装要求。采信机构对煤炭的装运全过程监督,应采集装运影像资料、数重量信息、运输工具信息(包括车号、集装箱号),如为铁路运输,需对站台装卸过程进行监督,并采集铁路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包括集装箱号、车皮号、站台信息等),防止未经检验的煤炭混入。

  五、采信机构限定为境外注册机构

  煤炭采信机构需要有能力在境外开展现场取样、实验室检测与监装业务,才能有效保障煤炭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货证一致性,因此公告要求申请采信机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在进口煤炭原产国注册并在当地实际开展业务。

  六、采信机构的申请路径和检验报告提交路径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应通过总署网站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具体参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公告附件4)。根据《采信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采信机构应在企业报关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

  七、海关采信机构目录发布与查询

  通过海关评估审核的申请机构,将被列入《陆运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企业可进入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http://sjs.customs.gov.cn/)“进出口商品检验信息”栏目查询。

  八、海关总署咨询热线

  对公告内容有进一步咨询需求的,可拨打海关总署采信业务咨询热线:010-65195151,也可拨打12360海关统一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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