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统筹”并非真车险!法院提醒:合同无效,发生事故难追偿
讯(记者林丹通讯员熊灿)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推广车辆保险服务,实则不属于保险范畴,事故发生后难以获得理赔。6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交通安全统筹的合同纠纷案,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车险时要认真核对,以免发生事故后难追偿。
2023年3月30日,徐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处为其货车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同年6月21日,受徐某雇请,陈某驾驶货车与案外人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撞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该车车主赔付4.3万元后,遂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雇主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4.3万元。徐某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起诉某汽车服务公司按照安全统筹服务合同支付赔偿款4.3万元。
禅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涉及的交通安全统筹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的货车并非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自有车辆,该公司却向其销售统筹产品,已经突破“自有车辆”范畴。某汽车服务公司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且其行为具有盈利性,不符合交通安全统筹非经营性的特征,实质上是以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而该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安全统筹服务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汽车服务公司明知自身无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却以交通安全统筹名义违反法律规定变相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未尽注意义务充分了解安全统筹合同性质和风险,存在次要过错。法院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的过错比例为70%,据此判令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向徐某赔偿损失30100元,其余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禅城法院法官表示,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目前市场上有部分公司为谋取不法利益,故意模糊概念,用“统筹”“互助”等字眼将交通安全统筹包装为保险,掩盖其并非保险业务的本质,并以低价格诱导消费者办理。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应选择正规渠道向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投保时应认真核对合同主体资质、条款内容等信息,切勿用“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代替商业保险,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获理赔。
2026-06-02 2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