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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可获财政奖补
据湖南日报,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通知》,支持湖南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符合条件的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自当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更新模式分为三种。原拆原建模式,指老旧住房片区整体拆除重建;改扩翻模式,是保留房屋主体结构,通过局部改建、适度扩建、翻修翻新,改善户型、增加面积、完善功能等;整治提升模式,不改造房屋主体结构,综合实施加装电梯、配套设施完善、绿化提升等。各地应结合实际,科学引导产权人合理选择。
资金方面,坚持“产权人出资为主、财政奖补为辅、社会资本补充”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有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中长期、低息专项贷款。对经济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产权人,施工期间可通过配租保障性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河南出台15项金融举措
精准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据河南日报,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措施的通知》,推出15项支持措施,进一步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强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全周期、全链条、全方位的高质量金融服务。
截至7月末,全省银行机构共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授信1146亿元,放款350亿元;共发放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授信1928亿元,投放1311亿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加强统计服务和跟踪问效,推动金融资源与城市更新融资需求精准对接,为河南城市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活力。
全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老旧住房
自主更新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长沙市人居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49号)要求,进一步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更新范围和模式
(一)明确更新范围。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提升住房品质、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主要由房屋产权人自主申请更新改造的活动。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房:一是产权清晰、不存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整治到位,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险住房的;二是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三是年久失修、安全隐患较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其他老旧住房。由各市州对照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范围。
严禁以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名义违法违规拆除改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及传统风貌建筑;禁止拆真建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更新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不得以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名义变相建设别墅和私家豪华庄园,坚决杜绝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国家就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明确更新模式。根据房屋现状、居民意愿与更新需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可采取原拆原建、改扩翻、整治提升模式实施更新改造。原拆原建模式是指老旧住房片区整体拆除重建;改扩翻模式是指保留房屋主体结构,通过局部改建(如内部格局调整、非承重墙体改造、厨卫功能升级等)、适度扩建(在原建筑占地范围内适度加建、增层或外延等)、翻修翻新(主体结构保留,屋面、外立面、管线、设备整体翻新、节能保温改造等),改善户型、增加面积、完善功能等;整治提升模式是指不改造房屋主体结构,综合实施加装电梯、配套设施完善、绿化提升等,鼓励统筹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及公共活动空间实施统一改造,实现片区综合提升。各地应结合项目技术可行性与资金平衡方案,引导产权人合理选择更新模式。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三)加强用地支持。整治提升模式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手续,参照城市微更新项目免予办理规划许可。采取原拆原建、改扩翻模式的项目,在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和土地使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综合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对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需跨宗地更新改造的,相应建筑指标可跨宗地统筹平衡。对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四)优化规划管控。允许适度增加建筑规模,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如增加厨房、卫生间等),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专项用于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原有住宅合理扩面等。新增建筑规模在优先满足原住户安置后仍有富余的,经全体产权人同意,可统筹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向社会开放的公共空间与设施,或用于建设房屋出售(租)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在不对周边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允许补齐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可增设必要的电梯、风道、公共走廊等附属设施及公共景观。经全体产权人同意,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供配电等配套设施。
(五)完善技术标准适配。受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单栋或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更新改造的,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日照标准、机动车停车位以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与相邻权益的前提下,经专家专项论证,可按不低于现状条件的原则进行更新。涉及日照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日照分析并采取补偿措施。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因场地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确难达标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
(六)强化产权保障。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中形成的不动产,土地与建筑物兼容多种功能且具备分割条件的,可按宗地范围、建筑区域或空间分层办理分割审批与权属登记,实行分区分层设权。支持产权人与实施主体依据更新协议,依法共同申请转移预告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正式登记。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较短的项目,支持结合项目审批同步办理土地年限续期手续。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老旧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
(七)拓宽资金支持。坚持“产权人出资为主、财政奖补为辅、社会资本补充”原则,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更新改造相应出资义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有关政策性资金。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专业物业服务、公共物业与车位运营等方式参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中长期、低息专项贷款。推进落实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项目施工期间,对经济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产权人,可通过配租保障性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租赁补贴纳入地方住房保障体系统筹支持。
(八)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鼓励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不计容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引导项目集成应用装配式装修,推广智能化、小型化的建筑机械设备,减少施工扰民和建筑垃圾排放。鼓励采用绿色环保建材,同步推进节能改造、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升更新项目的建筑品质和宜居水平。
三、落实工作保障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应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落实、部门指导、产权人自主”的工作体系。各市州加强统筹协调,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支持政策,加力推进本地区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工作。县(市、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健全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十)推动多元参与。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扎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改造意愿征询、协议签订组织等工作。用好“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搭建部门、居民、参建单位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健全社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化解、居民议事协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长效机制,引导居民全过程参与更新改造的前期意见征集、中期施工监督与后期竣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评估师等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全过程专业技术支撑。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扎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典型经验推广与舆论引导工作,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重要意义与工作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创新机制、阶段成效与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更新和住房保障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金融监管局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分局(含济源金融监管支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建和城乡建设、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郑州分行,河南农商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支撑保障作用,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打造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空间贡献更多金融力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求,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投放金融资源,推动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为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全周期、全链条、全方位的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聚焦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着力服务完整社区建设。各金融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围绕城市实际需求,强化对完整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等的信贷支持。用好房地产“白名单”机制,加大对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的金融支持力度,满足改善型住房和多子女家庭的住房需求。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服务新市民和青年群体。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鼓励创新个人信贷产品,降低居民筹资压力。
(二)着力服务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以及城市防洪排涝、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垃圾处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加大融资供给。积极为“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大中长期融资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加快落地,助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三)着力服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立足河南厚重历史文化资源,统筹推进修复修缮和活化利用,强化金融要素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支持老旧厂区、历史街区转型升级为文旅消费载体,以经营性收益权、门票收费权、租金收入等作为还款保障,允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匹配运营回款周期,努力打造一批特色精品工程,将历史文化资源转化为地方发展动能。
(四)着力服务城市精细化治理。结合城市体检成果,针对便民服务设施升级、公共停车供给、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微改造、微治理”场景,推动银行机构开发面向社会运营主体的普惠金融服务。强化银行贷款同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的有效衔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度。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支持既有商业设施、老旧商业街区等物业项目的更新改造;探索推广物业服务信托,助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宜居城市建设水平。
(五)着力服务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优先支持范围,聚焦智慧市政、智慧交通、智慧住区、智能建造、节能改造等,加大资源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项目,重点针对技术成熟、运营模式清晰、具备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助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配套专属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职能优势
(六)鼓励银行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供给。各银行机构要深化城市更新金融机制建设,形成分工明确、各具特色、有序竞争的供给格局。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积极发挥长期低成本资金优势,有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大型商业银行要当好金融支持城市更新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有力落实国家战略,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银行要积极围绕城市更新项目多样化需求,提供差异化金融供给。各银行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强化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协同,鼓励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七)大力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保障本源,持续优化保险产品和业务结构,为城市更新行动保驾护航。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城市更新风险管理,通过“保险+服务”模式,依托风险勘查、安全评估等专业服务,以市场化手段创新房屋质量和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房屋保险等险种,实现对城市更新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覆盖。加大险资入豫力度,进一步发挥保险机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积极满足城市更新项目长期资金需求。
(八)充分发挥非银机构专业优势。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各自业务特长和功能优势,共同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城市更新金融服务体系。鼓励信托公司发挥制度灵活、工具丰富的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模式,积极发放信托贷款,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的盘活利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整合、价值提升等方式推动低效资产焕发新活力。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城市更新中的设备更新、智慧化改造等需求,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降低项目设备采购的资金门槛。
四、提高城市更新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九)以项目为中心打造精品。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加强与各级政府、项目主体的协协同联动,建立项目对接机制,提前对接项目融资需求。聚焦五大重点领域,强化示范引领,对实施主体资质强、项目品质优、综合收益充足、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项目,做优做细,以点带面,实施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工程,打造一批有创新有传承的特色精品,提升落地效率与示范效应。推动“融资”“融智”结合,助力项目高效落地实施、建成投用。
(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城市更新领域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短期利益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鼓励适当提升城市更新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的占比,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制定并细化尽职免责制度,明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金融机构经营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员工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已按要求勤勉尽职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发生风险的,应按要求予以免责。
(十一)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对城市更新项目贷款,鼓励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先投放的“三优”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向形成实物工作量快速转化,切实保障融资服务高效落地。各保险机构应同步建立专项服务通道,主动对接城市更新项目的保险保障需求,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形成金融服务合力。
(十二)依法合规严守风险底线。各金融机构要坚持项目清单制管理,对城市更新项目独立评审、自主决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不得违规支持按照规定应由财政资金支出保障的事项,坚决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协作联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凝聚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的工作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与金融机构项目融资推进机制,加强融资指导服务,建立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推动项目谋划、资金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高效衔接。
(十四)加强统计服务。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服务指导、定期统计、跟踪问效等制度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各项金融监管政策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总结推广。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梳理总结金融支持城市更新的创新举措和有效做法,培育推广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强化金融机构间的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协同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17日
2026-09-07 00: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