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婚礼前做身体光子嫩肤被烫伤,不得不换婚纱款式,上海浦东法院:医美机构5万多元全退,再赔1.6万元

来源: 2026-09-10 1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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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前做身体光子嫩肤,没想到操作中右肩被烫伤,医美机构要承担何种责任?消费者能否要求全额“退一赔三”?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医美机构退还消费者服务费用,并以无资质医生操作的项目金额为基数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相应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消费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医美遭遇烫伤

  竟牵出无资质注射

  2022年起,魏女士陆续在某医美机构接受多项医美服务,前后消费5万余元。2024年9月,婚期将近,魏女士又特意到该机构接受身体光子嫩肤治疗,没想到治疗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她的右肩被烫伤。

  之后,医美机构未能给魏女士提供修复方案,直到婚礼前夕,她肩部的伤痕还未完全消退。由于婚纱为露肩款式,魏女士担心伤痕影响婚礼当天形象,不得不临时调整了婚纱选择。

  在后续维权过程中,魏女士仔细核查了此前在该机构消费的项目,发现其中一位为她进行填充注射的医生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机构还存在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病历书写和保管不规范等情形。于是,魏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该医美机构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女士又将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消费金额5万余元,并以全部金额为基数、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16万余元,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美机构则辩称,同意解除合同,自愿退还魏女士全部消费金额,但无资质医生仅独立开展了一次注射治疗,其他操作均经消费者同意,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三倍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也缺乏相应依据。

  法院:欺诈按项认定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医美机构自愿退还魏女士全部消费金额5万余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医美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应结合机构是否对消费者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该行为是否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本案中,医美机构明知这一规定,却仍安排无资质医师给魏女士独立开展填充注射项目,属于向消费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以该项目金额4600元为基数,按三倍标准赔偿消费者1.38万元。至于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病历书写和保管不规范等情形,虽然行政部门已对机构作出处罚,但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上述行为属于机构诊疗过程中的服务瑕疵,尚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

  关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医美机构人员的操作与魏女士右肩烫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婚礼作为人生的重大时刻,承载着个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待和重要时刻的纪念,被告作为专业医美机构,负有妥善履行合同和保障服务效果的义务,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魏女士被烫伤,不得不换婚纱款式,留下了难以弥补的遗憾,造成原告一定精神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医美机构赔偿魏女士医疗费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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