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5年5月,张某应聘到泰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称传媒公司),担任抖音舞蹈主播。入职当天,在公司工作人员安排下,张某与外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配套签署的确认单中还特意标注:双方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发放的费用是合作分成而非工资。
入职后,张某在传媒公司指定的某广场办公场地直播,公司要求每天直播近10小时,设置每日业绩考核,未达标要加练舞蹈,并会以违约金名义罚款;要求主播下班后必须电话维护客户;主播请假需要公司审批,特殊情况还要核实真实性。报酬方面,双方约定每月固定底薪加直播打赏10%的提成,每月固定日期由第三方公司转账发放。工作数月后,张某认为自己实际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于是起诉至法院。传媒公司称,双方签有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虽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签订,但实际的用工管理、工作安排、报酬核算均由本地传媒公司实施,权利义务实际履行于张某与传媒公司之间。海陵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该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丁家鹏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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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 00: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