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物权纠纷折射矿地治理命题:化解矿地矛盾护航矿产资源安全

来源: 2026-09-22 20:40:55

  记者程晖报道

  9月22日,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围绕促进自然资源安全高效永续利用作出部署,明确“十五五”将继续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坚持多找矿、找大矿、找富矿,提升我国战略性矿产自给率,牢牢守住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底线。

  矿产资源安全既需要加大地质勘查、推动矿山扩边增储,也离不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矿地权属纠纷,维护矿区各类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日前,记者了解到的河南渑池发生的一起矿地物权冲突事件,个案背后暴露出的矿地矛盾,关乎矿业营商环境,也直接影响存量矿山盘活与资源安全保障大局,该地区主要为石英矿石产区,是玻璃、电子元件厂不可或缺的矿产,高端石英是5G通信、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基础材料,其供应稳定性直接关联国家科技竞争力与国防安全。

  洛阳龙新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下称龙新公司)一份情况说明,将一起持续数月的矿山资产纠纷公之于众。据该企业陈述,在2003年历经合资入股、资产转让、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司法确认,依法取得矿区内矿山车库、办公室、空压机房、窄轨铁路等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2025年12月21日夜间,上述资产遭到大型机械拆除。拆除方为渑池县龙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该区域采矿许可证。

  双方核心分歧在于:采矿权是否等同于矿区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龙新公司认为采矿权属于地下矿产开采的用益物权,不能直接覆盖地上不动产所有权。另外,龙新公司认为,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股近10%,这些资产被拆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龙金公司则以资产处在采矿许可范围之内,主张处置权利。

  这起纠纷的根源,是矿业领域长期存在的矿地矛盾问题: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属不同法律体系,部分矿山历经国企改制、合资入股、破产重整多重历史沿革,形成“地下采矿权”与“地上实物资产”分属不同企业主体的复杂局面。老矿山历史资产移交手续、档案材料时间跨度大,容易出现权利边界模糊。当新的矿业权人接手矿区开采业务,与历史遗留地上资产所有权人发生碰撞,若缺乏协商渠道与清晰处置规则,极易走向冲突。

  类似矿地矛盾并非孤例,在国内不少老矿区,都存在采矿权范围与存量地上设施、压覆矿产、历史遗留不动产权利相互交织的现实困境。

  “十五五”时期,我国重要矿产资源需求维持刚性增长,除向外拓展新矿产地之外,存量矿山扩边增储、盘活已有矿区潜力,是保障资源供给的重要路径。存量矿山具备道路、厂房、供电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如果权属争议久拖不决,一方面会干扰合法采矿企业正常勘查开采,阻碍矿山扩界增储落地;另一方面,原有地上资产被损毁、闲置浪费,也造成国有和民营企业财产损失。倘若矿地权属冲突缺乏法治化解决路径,企业经营预期不稳,企业参与矿业投资、老矿山升级改造的意愿将受到挫伤。矿业营商环境受损,最终会削弱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与多找矿、找大矿、找富矿的政策目标形成背离。

  专家认为,矿业治理实践中,既要保障采矿权人正常开展找矿采矿、扩边增储,也要同等保护非矿业权人的合法不动产,不能以资源开发名义忽视既有合法财产。对于大量老矿山,需要进一步梳理改制、破产遗留资产档案,推动矿业权、土地、地上建筑物权利清单化,从源头减少权利冲突。应当区分不同物权客体,厘清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地上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边界。发生权属争议时,优先引导通过协商、民事确权等途径定分止争;对于涉嫌故意损毁财产的线索,执法机关应当充分核查证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让采矿企业安心开采,让财产权利人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激活存量矿山潜力,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筑牢制度根基,真正实现矿产资源的安全高效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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