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位当直播间?这样“涨粉”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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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山新闻记者马忆玲
手套一戴,镜头对着手里的活儿,跟直播间的观众随口唠两句……“90后”质检员小余因“工位直播”遭到解雇,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驳回其12.8万元赔偿金请求。判决书指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把特定客户的定制产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直播是网络表达的新方式,劳动者以此记录、分享工作日常并不被法律禁止,可当镜头无孔不入,劳动法中的保密义务该如何履行?拍到什么就算“泄密”?这起案件给出了清晰边界。
两次工位直播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6月中旬,小余先后两次在个人账号上开播。画面里,她坐在工位上,戴着手套检测产品,镜头没有刻意对准什么,却把公司客户定制的产品样态和生产环境一并拍了进去。
公司发现后,对小余进行教育提醒,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面谈时,小余承认在工作区域直播“有点违纪”,但不承认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公司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获得同意。
小余认为这是违法解除,从仲裁委一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8万元。公司拒绝,并强调产品质检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厂区直播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和保密协议内容,依规应予解除。
法院审理确认,该公司在入职后会发放《员工手册》。其中确有规定,员工要自觉保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随意向外界发布公司商业信息,并严禁员工在厂区拍照、录像上传至社交平台。
普通质检员
为何也负有保密义务?
一个普通质检员,被要求像高管一样高度贯彻保密义务,合理吗?
据了解,为保护重要客户的商业信息,小余所在的公司特别设置了专用检验区,配有禁拍标识,还会单独和质检员签订保密协议。这意味着,在该公司的保密版图里,小余所在的工位本身就是一个敏感区域。
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员工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忠实保密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近年来,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需要进一步固定裁判标准。核心不在于职位高低,而在于当事人能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张娟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带货主播能登录后台看到客户信息、成本利润,那他就不是“普通出镜人员”,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人。
张娟还提到,无论拍摄目的出于“记录生活”还是“工作留底”,在法律评价上没有实质区别: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即负有注意义务,个人表达自由在工作空间里必须后退,确保不越红线。
她提醒,劳动者不能想着“随手播一下”,在设有禁拍标识、明确管控的区域拍摄并对外公开传播,一旦泄露商业秘密,不仅要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获罪。
拍到什么,才算“泄密”?
当然,保密义务的边界也不是无限扩张的。
一家服装加工厂的员工在车间拍了条工作vlog发到网上,合作方刷到后以违反保密约定为由起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认为视频只呈现了服装局部样式和生产片段,没有展示完整款式、设计图样和核心工艺,不足以导致核心设计信息外泄。
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刘懿指出,商业秘密保护有法定边界,局部、非核心的信息曝光,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实质性泄密。泄密的判定,主要在于画面承载的信息密度。“小余镜头里是特定客户定制产品的样态和生产环境,对应的是可识别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是一块随处可见的布料花纹。”她补充解释道。
刘懿说,判决要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之间找到平衡,既不能因直播是个人自由而纵容泄密风险,也不会因企业利益重大而放松对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一般来说,这类情形下,由于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需要综合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收入、违约情形和已付补偿金来酌定。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祎恒认为,随着自媒体博主兴起,许多人的直播行为已从单纯的个人生活记录,转化为对特定商业秘密的现实泄露风险,超越了个人表达自由的合理边界。
“对于劳动者来说,直播本身不违法,但涉密岗位、涉密区域的劳动者必须认识到注意义务的升格,个人表达自由在此须让位于保密义务。法律亦不能因当事人缺乏法律认知而免除其责任。”李祎恒说。在他看来,企业应当完善规章制度、清晰界定保密范围,从而有效固定直播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旦因员工直播造成重大损失,其解雇决定才更可能获得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2026-10-21 00: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