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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业重大政策利好,看好医疗和诊断
内容摘要
  事件:10月14日,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大力巩固和扩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质,提高服务业水平,有效扩大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形成新的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点评:我们判断国务院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将对健康服务业构成重大政策利好,尤其看好民营医疗服务和诊断外包的发展前景。就《意见》的主要内容,我们关注的要点如下:

  一、健康服务业的范畴:健康服务业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空间: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占其GDP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而我国健康服务业仅占约5%。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按照2011年我国卫生总支出(近似健康服务业规模)2.4万亿元计算,要达到2020年8万亿元以上健康服务业总规模的目标,年复合增长达到14%。

  三、《意见》突破性的政策措施: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措施。

  一是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实行“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严控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是创新投融资引导方式。

  三是加大财政和土地规划政策支持力度。

  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首次提出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健康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是充分发挥税收、价格政策的作用。在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了对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着力引导健康消费。

  六是突出法律、标准,强调监管。

  七是注重培育健康理念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