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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行业周报:“互联网+医疗”,打造行业闭环生态
内容摘要
  【国海计算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解读

  点评:1、这是继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互联网金融的直接管理部门(银监会、央行)开始陆续发布相关配套监管政策,目的还是:加强监管以实现金融服务实体。此次政策总体思路是互联网支付仅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小额支付服务,大额还是走银行等金融系统,强化银行吸储能力。《意见》绝大部分内容针对的是个人客户(C),针对单位用户(B)的只有第十八条,影响可忽略。

  2、监管趋于严格。此次针对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并非第一次进行,自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放开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央行在2012年1月曾经发出《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3月曾经发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个人客户,在“开立支付账户”、“支付验证”都较前次管理办法实施了更加严格的方法来确保真实性。对于单位客户,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提供转账服务的,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应当要求单位客户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并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3、核心是大幅降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沉淀和支付能力,回归小额支付渠道,这里面的渠道能力还要看支付账户类别,《意见》划分成两类:综合类和消费类,账户验证方式、用途和支付限额都不同。但整体来看,原来支付宝这种将银行资金搬到支付账户的吸引力将大幅降低。

  4、关于支付限额,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一般有三种方式:跳转商业银行网关、“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比如微信的绑定银行卡和支付宝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和支付账户余额支付。《意见》的所谓限额是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的限额。即消费者用银行网银、快捷支付都没有限额,而且即使在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时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办法,类似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就不受限额约定,任意金额都可以。

  5、我们认为:政策对第三方支付和P2P行业影响较大,而产业互联网公司则不受该政策影响。监管层的意志体现为,将第三方支付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可实现功能是小额支付通道。产业互联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了解产业链上下游的信用,具备资产端的定价能力,可以通过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和商流来控制风险,最终通过贴票业务和动产质押等途径实现盈利,盈利模式与某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靠沉淀资金利息收入有本质区别。第三方支付监管政策可能会影响到的地方有:(a)B2C互联网金融公司、B2B产业互联网公司对于资金流的控制是否仍然有效;(b)资金来源是否受影响。我们认为:

  (1)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投资价值降低。资金沉淀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大幅下降,如果仅仅是将沉淀资金赚取利息为盈利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深受打击。但作为小额支付渠道,定位于B2C消费/O2O等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捷顺科技收购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则不受影响。重点推荐:捷顺科技。

  (2)对部分B2C互联网金融公司影响较大。《意见》是金融服务实体政策的配套政策,目前的P2P、众筹平台大多由第三方支付进行账户托管,这种模式显然会受《意见》影响,监管意见的推出一定程度会降低B2C互联网金融公司申请支付牌照的热情——其无法通过自有的支付体系完成整个资金流转,但对于资金流的控制也并非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控制资金流入流出的关键节点完全可以实现资金流的控制能力,P2P平台如果选择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仍然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而具有优质资产端的盈利模式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平台效应将凸显,重点推荐:腾邦国际。此外,《意见》强化了银行的吸储能力,对于拟通过和银行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银行资金、渠道、客户、牌照和互联网公司的技术、数据、牌照优势进行协同发展来说,反而是有利的,重点推荐:银之杰。

  (3)B2B产业互联网公司不受影响。目前B2B产业互联网平台基本以银企直联为主要支付方式,寄希望于申请或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来完成闭环,获取支付结算数据。此次《意见》限制的是个人客户,对B端的限制不多,我们认为支付环节依然是产业互联网构建闭环中重要的一环,《意见》不影响产业互联网公司实现此点。重点推荐:上海钢联、瑞茂通、金叶珠宝、盛屯矿业。风险提示:创业板大幅下调风险,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