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研报中心>>
证券行业点评:CDR发行文件及配套规则正式落地,利好龙头券商
内容摘要
  政策支持新经济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做出全面、统一的规范,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等做出具体安排;

  设定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明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的职责。

  政策支持新经济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试点企业发行工作渐行渐近。

  2018年6月6日华夏、嘉实、易方达等6家基金公司上报的“战略配售”基金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这将为CDR发行保驾护航。

  我们认为监管层对于CDR业务发展的大方向清晰明确,首批试点企业的发行工作有望在年内完成。

  预计将给龙头券商带来40亿元/年承销业务收入

  《办法》规定银行、券商、中证登可担任存托人,证券公司优势较为明显。

  《办法》明确存托人需要承担九项职责,其中包括协助发行人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账户管理等业务上具备经验,竞争优势明显。预期首批CDR业务的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亿元,假设发行费率为1%,首批CDR预计将会带来80亿元的承销费收入,假设分两年完成发行,那么每年将新增40亿元承销业务收入,占17年投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的8%。

  存托凭证业务未来有望稳步扩容。从《办法》及配套规则来看,重在制度建设,初期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未来将根据试点情况,适当调整;预计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彭博社根据一份从伦敦交易所方面获得的资料称,有望在年内开通的“沪伦通”将采取与目前“深港通”和“沪港通”不同的互联互通机制,而是以存托凭证的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办法,即采用双向存托凭证机制,此次发布的《办法》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投资建议:1)CDR制度实施后,大券商等于建立国内资本市场和境外上市优质中资股的联通通道,而优质股票具有资源稀缺性,监管层要求要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龙头券商的护城河由此而来;2)当前券商板块整体估值处于2003年以来的历史底部,估值向下空间有限,向上弹性较大。3)金融监管指导纲领“稳中求进”,传统业务转型,新业务逐步展开,长远来看业务结构均衡且规范的龙头券商竞争优势将逐步凸显。

  推荐:

  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CDR业务推进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