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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政策意见稿出台,利好龙头长期发展
内容摘要
  零售药店分类分级政策意见稿出台,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拉开序幕

  近日商务部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意见》相比于2018年1月29日版本,在具体细节上有所调整。分类分级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促进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药品流通的监管效率,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按照药品供应能力、药事服务能力等将药店分为三类三级

  本次《意见》,按照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等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执业药师&药师要求:一类零售药店至少配备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二类零售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三类零售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网上集中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视为配有1名执业药师。

  分级条件:1)A级零售药店具备基本药品供应能力,近1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正常营业时间不间断服务能力;2)AA级零售药店具备较强的药品保障能力,药品可追溯系统等,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等;3)AAA级零售药店具备很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成熟的药品可追溯系统,近3年内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持续提供科普宣传、24小时供药和咨询便民服务。

  时间窗口充足:《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行业集中度有望提升,长期利好龙头的发展

  本次《意见》将药店分为了三类三级,并对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管理。从分类的条件来看,大中型连锁药店相对单体药店与小型连锁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执业药师配备、药事服务能力等多方面优势更加明显,获得二类、三类门店的认证比例有望更高,在市场竞争中更具备竞争优势;而在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下,单体药店与小型连锁药店的生存压力或将进一步增加:人力成本、经营管理成本等或将增加,退出或者被整合的意愿或将增强。长期来看,药店分类分级政策的实施利好零售药店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以及龙头企业的发展。

  风险提示:政策变动风险、执业药师&药师数量不足导致经营管理风险、零售药店扩张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药店质量安全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