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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行业点评报告:一文梳理西部地区高效矿井所得税政策变化
内容摘要
  1、陕西煤业、露天煤业在2020年都发布过所得税变动公告,主力矿井所得税率预计从15%调整至25%。

  陕西煤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说明:公司所属的铜川矿业、黄陵矿业、红柳林矿业、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建新煤化、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彬长胡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神南产业、小保当矿业共13家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有所调整,本期税收政策有可能变化。优惠税率是否继续执行,目前正在和税务机关协商中,本期暂按25%计提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以后,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再包括高产高效煤矿建设,使得公司不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公司和扎矿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将由之前的15%调整为25%。

  2、陕西、内蒙等地高效矿井所得税率调整原因是什么?对公司利润影响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2月16日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为鼓励类产业,此目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以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再包括高产高效煤矿建设,故“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不再享受15%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所得税税率,而是调整为25%的所得税率。

  利润影响:

  1)陕西煤业2020上半年度相关13个子公司净利润总和为61.56亿元,简单倒推利润总额为82.1亿元(净利润/0.75),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使公司2020上半年的所得税费用增加8.21亿元。

  2)按照露天煤矿2020年初预算的煤炭利润总额206,134万元测算,公司所得税费用预计将增加20,6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