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深入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我会决定近期组织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将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性文件。
(二)检查目的
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完善有关技术系统、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做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工作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同时,现场检查工作还将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做好维护稳定和数据报送的相关工作。
(三)检查内容
1.资金安全保障: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2.内部控制制度: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3.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功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4.销售适用性:长期推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5.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发放、使用情况等。
6.基金从业人员: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考试的情况等。
7.投资者教育:持续开展情况。
8.基金销售协议:协议内容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等。
9.数据报送:总行或总部数据报送的准备和实施情况。
(四)检查时间、范围和检查方式
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部的检查由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完成。检查包括各基金销售机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1.自我检查。2008年8月底之前,按照我会发出的自查表(请自行到我会网站中基金监管部的"通知公告"栏目里下载),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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