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保险 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发表日期: 2008-07-24 13:40:30
来源: 时代信报
作者: 黄光红,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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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客户风险仍然存在
重庆某保险公司人士提醒消费者,投保人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投保后,均应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一旦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监会同意可以破产;依法破产的寿险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前述人士认为,上述规定虽然给所有人寿险保单加了道防护网,使投保人的利益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寿险客户的风险仍然存在。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旦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等而破产,投保人是否能够得到足额支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财产保险方面,由于大多保单为1年期短期保单,而《保险法》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破产前应将其业务转移,也使客户的利益面临着潜在风险。比如,某消费者买了某公司的车险,到期日是明年10月。在此之前,这家保险公司依法宣布破产。那么,从理论上讲,消费者只能等待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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