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规定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840元和850元;同时要求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评论:
限价的意义在于再次表明监管层不希望煤价上涨的态度,威慑作用甚于实际影响。6月份限价政策出台后,秦皇岛大同优混价格上涨22%,与限价实施前一月煤炭价格25%左右的涨幅相当,可见,对于用煤企业来说,成本上升压力并没有因限价而得到太大缓解;与上次限价范围为出矿价相比,本次限的是港口平仓价,对于多数煤炭企业来说,下水煤的比重不大,从坑口到流通环节的价格并不在煤炭企业掌控;对于神华(60%)、中煤、大同(25%)等下水煤占比较大的公司而言,合同的执行率很高,因而港口煤限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样不大;尽管通知列出了违反限价政策的惩罚措施,但如何保障限价能得以实施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这使限价可能再次流于形式,但监管层不希望煤价上涨的态度昭然若揭。
限价可能加剧短缺。从理论上讲,价格管制会抑制生产的积极性,需求却得到刺激,会加剧短缺,这也是多年的计划经济所证明了的颠簸不破的真理;本次限价除了价格外没有明确的限制主体,难于监控,单纯以价格一刀切,必然把一部分中间商挤出市场,减少供给。
限价政策难以理解。我们在《小利空VS大利好》(20080528)、《煤炭限价:心理影响大于实质》(20080620)等报告中已经一再强调限价的可不行性和弊端,煤价的走势也证明了限价的效果甚微。我们理解决策层在控制通胀与保证增长的两难选择,煤价上涨速度也超过用户、煤炭企业、监管层以及投资者的预期,但煤价上涨确实有其坚实的供需基础,限价并不能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政府完全可以选择从供给的角度推进行业整合速度,在实现煤炭行业产业升级的同时解决产量不足问题,同时加强国家对供给和价格的控制力,但有关部门依然执着的限价,这种堵而不疏,妄图止疼而不治痛的做法,我们感到意外、费解和失望。









Copyright©Zhejiang Hexin Flush Network Services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网友相关评论0条 查看评论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