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这笔账, 到底该怎么算
发表日期: 2008-07-25 17:08:59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沈飞昊,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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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这一依据本身就值得商榷,因为,四家国有银行在上市前,政府用行政手段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由银行剥离的2.5万亿元不良资产,这不仅使四家银行大大“瘦身”,资产质量一夜之间大幅改善,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出售的是一个甩掉历史包袱、资产优良的银行股权,此其一。其二,央行为此向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8526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银行发行8200亿元债券,这些共计16826亿元的资金,谁能说不是“改革时国家花费的财务重组成本”呢?这不仅使四家银行2.5万亿元不良资产一下子从“表内消失”,而且增加了“表内”收入16826亿元,亦即对银行而言,不良资产回收率为67%,这个水平是西方金融机构在此次“次贷危机”中难以望其项背的。其三,迄今为止,政府对境内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实施严格行政准入制,用最严厉的保护手段维持着四家国有银行的绝对垄断地位,这一方面确保了四家银行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也是中国民众对四家国有银行付出的巨大“机会成本”。如此说来,“国家花费的财务重组成本”岂止是11791.2亿元?国有股权的价值增长率又怎么“远远高于”那些没有承担任何历史成本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即使就这一交易过程中的出售对象、买卖者身份特征看,也很难发现“贵卖”甚至“公平价格”的逻辑。作为出售对象的“国有银行股权”,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商品——四家银行垄断了中国银行业资产的80%以上。鉴于有着预期良好的中国经济增长前景,银行股权的潜在价值相当可观。至少不“贱卖”应当是这类商品的出售结果。但是,由于卖者是“政府”,而买者一律是境外金融机构——属于少数同质性最具市场性的主体。不管是“内阁”中的哪一个部门或附属机构代表卖者,均不是真正的市场化主体,仍属行政性主体。追求“卖者剩余”和利润既不会是这类主体的本能和最大目标,也非其能力所在。其组成人员,不可能像真正的市场人士那样,有着切身利益激励动机,能以及敏感的市场感觉对所出售银行股权估算出其内在市场价值。特别是,在与那些有着强烈利益激励并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交易时,定价权不可能掌握在如此身份特征的“卖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够保证银行股权不“贱卖”呢?
实际上,“贱卖”与否,同银行业改革成功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只是表明银行股权的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反映了其真实的内在价值,并只是就当时的一次性交易而言的。银行业改革成功与否,主要是指银行的体制与机制是否有所改进,服务质量、经营效率与效果是否有了增强和改善。当然,过去几年四家银行的“改制上市”式的改革,成功与否仍还需要时间检验,尤其是得经过一个完整的经济上升和下降周期的检验,而过去两年银行状况的改善更多是经济上升阶段的反映。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承认股权“贱卖”,并不意味着银行改革就不成功。如果一次性的股权“贱卖”能够换来确保银行经营效率与效果改进的保障条件,也就为今后的可能成功奠定了基础。而且,如果能够正确面对现实,承认并认真反思银行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能会更有利于今后推进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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