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银监会发文强调“新增贷款规模要真正用于小企业”,其中专门建议通过理财产品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很明显,监管层已经意识到,逐渐形成规模市场的信托信贷类产品,应该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效用。
而银行方面为拉开收益,对发行这类理财产品似乎也有动力。
本应是一拍即合的“美事”,但由于中小企业借款主体的特殊性,银行可能需要更多承担资金安全的责任,甚至直接提供担保,而这却与监管层的“窗口指导”有矛盾之处。《每日经济新闻》昨日咨询几家银行操作的可能性,银行方面都觉得操作很难。每经记者陈珂发自上海
银行分散风险投资者分享议价
今年以来,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产品(以理财产品形式募集资金并为企业融资)已逐渐形成规模。据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统计,今年1~6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838款,信贷资产类产品占比为68%。有数据称,同期5家大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投入企业的资金比年初增加1500亿元,接近于按去年的信贷增速所投放的贷款差额。
如果这一逐渐形成气候的渠道能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不仅可以解决银行在经济不确定期支持中小企业的风险,更能使该市场供给形成更丰富的收益、风险层次,让个人投资者享受对中小企业议价的优势。
但目前相关市场现状是,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提供本息支付担保,因此信托资金更倾向选择有政府背景的大型项目、企业,以规避违约风险。以上周发行的同类产品为例,全部18款产品中,有15款产品的借款人是国有垄断企业或市政建设公司,另3款产品借款人为政府机构。这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大约为5~8%。但如果类似产品的借款人扩展至中小企业,无疑银行等中介金融机构在议价方面有更大空间。今年6月,一中小型企业即通过银信合作方式完成了一笔类似融资,其收益水平达8%,高于一般性同类产品。不过,这家企业仍隶属于某大型央企,并由该央企承担连带责任。
“信托贷款的合约比较严格,但如果监管层有类似建议,发行上没有任何问题。”社科院结构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袁增霆认为,小企业融资规模小,单向发行甚至联合发行都可以。
商业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
在银行信贷人士看来,中小企业是否只面临流动性压力,在经营、市场等方面都没有问题,是现阶段银行的重要判断因素。同样,这也是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贷款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判断因素。
“虽然向中小企业融资,可以提高产品收益率。但对银行来说,最重要的是判断企业的偿还能力。”平安银行某人士认为,如果借款主体企业信用等级差,那银行无疑是自毁招牌。而对借款主体信用状况的判断,也是类似融资渠道扩展至中小企业的最大障碍,“比如我把以中小企业为借款主体的产品收益设计为15%,这个水平是不是能覆盖风险?没有判断依据。没有定价依据,银行也很难有发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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