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8日,天邦股份(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分别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有权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25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将南京天邦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
公司就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上述被告张小飞名下持有的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要求,2008年8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我行愿意为公司上述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的《保函》。为此,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出具《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在此担保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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