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3 601001:大同煤业关于更换公司职工监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05,267,818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06% |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0人;其中董事曹贤庆先生、张久儒先生,独立董事钱旭先生、赵红女士、王立杰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刘慈玲女士、监事吴建明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钱建军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1,005,26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部分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1,005,26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同家粱矿和四老沟矿相关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份43,964,110股,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转让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份1,005,26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唐丽子律师、高照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2013-11-25 10: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