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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以外嫁女为由拒发补偿款,广州一村经济社被3人起诉
2023-06-12 21: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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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南都讯记者何生廷又有村经济合作社,以村民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南都记者获悉,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三宗涉“外嫁女”案件作出判决,要求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分别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0元。

2021年9月9日,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张贴公示,登记发放第二期“仙村园区”征地补偿款40000元。该份公示记载称,第二期征地款2021年5月收取,2020年10月31日前出嫁女和去世人员不享受本次分红。2020年11月1日后出嫁女和去世人员享受本次分红。

小君、小敏、小洁三人同样是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的村民,可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对方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上述款项。

因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小君、小敏、小洁三人分别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三宗案件,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广州铁路运输(884155)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三名原告具有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

根据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不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违反了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在被告未到庭抗辩、质证的情况下,结合在案证据,增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发放该笔款项的情况下,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支付,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为此,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三名村民的诉求均得到支持,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向小君、小敏、小洁各支付第二期“仙村园区”征地补偿款40000元。

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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