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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亿元光伏项目建设工程起纠纷 天合光能、太极实业“闹”上仲裁
2024-12-23 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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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
太极实业--
江苏新能--
能源--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夏子航)辉煌时期市值曾高达1000多亿元的光伏链主,向产业链的小伙伴提起仲裁。有意思的是,被仲裁的对象虽然块头不如链主大,但却很硬气,直接提出反请求。

天合光能(688599)12月21日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合光能(688599)(宿迁)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宿迁光电”)就与太极实业(600667)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十一科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603693)源争议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据公告,宿迁光电请求裁决十一科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等合计6亿元左右。

太极实业(600667)12月22日晚间公告显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十一科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宿迁光电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1.61亿元(暂定)及赔偿损失,承担案件仲裁费,并确认十一科技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本次仲裁、仲裁反请求案件均已被常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事情还得从2022年说起。2022年,十一科技因中标宿迁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与宿迁光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一科技承接宿迁光电发包的宿迁(三期)年产8GW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对项目各阶段里程碑完成时间节点及总工期等做了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未税价)5.5亿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另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的未税价固定总价分别为1831.1926万元、700万元。

天合光能(688599)公告称,该电池项目施工期间,因十一科技原因导致项目各阶段完成时点及总工期等均出现了较大延误并且十一科技未按合同约定规范施工;同时,因工程延期及十一科技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宿迁光电产生了液氮损失及切包损失。鉴于十一科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十一科技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宿迁光电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

具体来看,宿迁光电请求裁决十一科技支付违约金等约5.9亿元、支付切包费用300万元、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处罚款136.365万元、赔偿液氮损失557万元,以上四项合计6亿元左右。

对此,太极实业(600667)则有不同的看法。在公告中,太极实业(600667)表示,十一科技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宿迁光电也已投入使用。经核算,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项下合计含税价款为6.27亿元左右。截至2024年12月15日,宿迁光电已付工程款数额为5.21亿元左右(含税),差额部分至今未付。

太极实业(600667)称,宿迁光电应当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承担仲裁费等合理费用,且十一科技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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