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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终止收购普罗格控股权
2025-05-14 0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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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晚间,东湖高新(600133)(600133.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与湖北普罗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格”)实际控制人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在满足《意向协议》前置条件和条款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

东湖高新(600133)方面表示,公司签署《意向协议》后,立即组织专业团队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展开全面尽职调查,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走访、网络核查、函证确认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了标的公司境内外主体的实际运营状况。同时,各方就交易条件进行了多轮磋商。根据公司尽调,本次交易未能满足《意向协议》中约定的前置条件和条款,各方在关键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经友好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宜。

这意味着,东湖高新(600133)欲通过收购普罗格推进公司数字科技板块业务发展的计划正式搁浅。

曾计划收购普罗格控股权

2024年11月7日晚间,东湖高新(600133)对外公告,公司与普罗格实际控制人之周志刚、卢阳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拟在满足协议前置条件和条款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收购普罗格控股权。

公告披露,普罗格成立于2012年,目前拥有知识产权300余项,研发人员169人,为智能仓储、智能工厂内部物流提供全生命周期(883436)供应链数字化服务,先后为海川医药、三一机器人、金控现代等700余家客户提供过产品和服务。

从普罗格的主要股东结构看,武汉广运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运道”)持有普罗格32.7%的股份(周志刚持有广运道87.94%,卢阳持有广运道12.06%的股权);卢阳持有普罗格10.29%的股份;武汉普盈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武汉普盈”)持有普罗格7.59%的股份(周志刚持有武汉普盈53.64%的股权,其他个人股东合计持有武汉普盈46.36%的股权);普罗格核心员工合计持有普罗格5.14%的股份;其他非关联少数股东合计持有普罗格44.28%股份。

周志刚现任普罗格董事长、总经理,卢阳现任普罗格副董事长,周志刚与卢阳系一致行动人;广运道与武汉普盈均受普罗格实际控制人周志刚控制,系同一控制下的主体。

财务数据显示,2023年,普罗格实现营业收入7.78亿元,净利润3982.72万元;2024年1月至6月,实现营业收入1.24亿元,净利润-1850.08万元。周志刚与卢阳同意对普罗格未来三个会计年度,即2025年度至2027年度(即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承诺。

彼时,公告披露,若股权收购完成,东湖高新(600133)同意对普罗格控股子公司智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以支持其继续开展机器人领域的研究和量产。周志刚与卢阳承诺在股权收购期间继续开展机器人技术的研究,实现机器人技术迭代,加快国际化推广。

上述交易完成后,普罗格成为东湖高新(600133)控股子公司,普罗格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东湖高新(600133)委派,董事长从东湖高新(600133)委派的人员中产生,法定代表人为周志刚。

欲强化数字科技业务板块

对于此次收购事宜,彼时,东湖高新(600133)方面表示,本次收购若能顺利实施,普罗格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普罗格具备多年供应链行业的经验沉淀,具备较强的物联网(885312)技术与供应链数字化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数字科技板块的业务发展。通过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数字科技业务的竞争力。

东湖高新(600133)认为:“该交易计划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且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东湖高新(600133)成立于1993年,1998年作为国家科技部推荐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年6月,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东湖高新(600133)集团。

东湖高新(600133)业务覆盖园区运营、环保科技等多个领域,公司业务广泛分布于湖北、湖南、安徽、浙江、上海、广东、重庆、海南、新疆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并进军欧洲、东南亚(513730)、非洲等国际市场。

财务数据显示,2024年,东湖高新(60013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3.6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62亿元,同比增长13.06%。

值得关注的是,东湖高新(600133)在2024年年报中表示:“新增数字科技业务板块作为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公司旗下索元数据、科讯智园等科创主体市场影响力逐渐增强,逐步实现技术输出向价值创造转化。”

此次计划收购普罗格,正是东湖高新(600133)欲强化数字科技业务板块之举。

对于此次终止收购的原因,东湖高新(600133)在公告中并无过多描述,仅表示,《意向协议》仅为各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系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各方未签署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意向协议》的约定终止本次拟收购事项,交易各方均无需对本次交易的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及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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