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华阳股份(600348)、华阳新材(600281)、阳煤化工(600691)三家上市公司同步披露了一则信息:华阳新材(600281)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阳集团(002906)”)收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华阳集团(002906)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山西证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华阳股份(600348)等此前在6月25日同步披露,华阳集团(002906)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华阳集团(002906)2021年占用阳煤化工(600691)资金,导致阳煤化工(600691)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002906)予以立案。
从正式立案到调查结果出炉,监管层仅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展现出了极高的工作效率。
据《告知书》,经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002906)持有阳煤化工(600691)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工(600691)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阳煤化工(600691)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002906)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600691)账户资金11.26亿元划转至华阳集团(002906)账户,占阳煤化工(600691)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但资金占用行为导致阳煤化工(600691)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山西证监局认为,华阳集团(002906)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002906)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其是华阳集团(002906)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是华阳集团(002906)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华阳集团(002906)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华阳集团(002906)成立于1985年,由阳煤集团(全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整体更名而来,系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官网称,其坐拥华阳股份(600348)、华阳新材(600281)(华阳集团(002906)系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两家上市公司。
华阳集团(002906)原系阳煤化工(600691)控股股东。去年12月,华阳集团(002906)将所持有阳煤化工(600691)24.19%股权对山西潞安化工(850102)进行了增资扩股。山西潞安化工(850102)由此成为了阳煤化工(600691)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则依然是山西省国资委。
阳煤化工(600691)表示,该事项是公司原控股股东在2021年发生的资金占用行为,且于当年9月30日已全部归还,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战略布局仍按计划顺利推进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