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 明确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等裁判规则

来源: 消息速递

据上海高院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8批共4件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为全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案例涵盖了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赔偿、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售前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描述性标志的正当使用等典型法律问题,对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商标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性案例182号:商标恶意诉讼需返还赔偿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明确,经营者在短期内集中注册与他人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大量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且在明知权利基础不实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可认定构成商标恶意诉讼。因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此前依据调解协议支付的赔偿金应予返还,并应对被诉方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某续商务公司因恶意诉讼,被判决返还原告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43050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参考性案例183号:合同事先约定可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依据

该案指出,当事人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前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和倍数,应视为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约定。即使无法精确计算基数,法院也可通过参考行业平均数据等方式酌情确定各项要素数据,并审查约定倍数的合理性,原则上予以支持。本案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营业收入3.5%的使用费标准和5倍倍数,结合估算的酒店房间数、入住率、单价及侵权持续时间,计算出赔偿基数,最终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639440元。

参考性案例184号:造成“售前混淆”可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明确,消费者购买商品前,被控侵权者使用他人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兴趣转移,即使最终购买时未产生混淆,但导致商标权人丧失交易机会的,构成商标侵权,应规制此类“售前混淆”行为。本案被告李某在特某充电桩张贴含特某标识的宣传单吸引车主入群,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混淆可能性,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参考性案例185号:正当使用描述性标志不构成侵权

该案明确了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规则。判断是否构成正当使用,需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量:主观上应出于善意,无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应系使用标志的描述性含义,未超出必要限度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全波段防晒”被认定为描述防晒产品功能的词汇,被告减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同时标注自有商标并对功能进行说明,使用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故被认定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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