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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交所股份限售是如何安排的?中性
2026-01-12 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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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知识问答手册

新股申购之一新股发行基础知识

12.北交所股份限售是如何安排的?

《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二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是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四是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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