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布!关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1月16日,“工信微报”消息,近日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思路,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等做出具体要求,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需要进一步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活动。
《管理办法》聚焦以下内容:
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
对此,《管理办法》提出,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国家建立新能源(001258)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
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
《管理办法》提出,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管理办法》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
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工信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在鼓励引导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溯源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提出,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
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