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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燃气蓝天收到民事起诉状
2026-01-22 17:18:21
来源:智通财经
作者:黄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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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燃气蓝天--

北京燃气蓝天(HK6828)(06828)发布公告,有关李连景先生、李瑞峰先生及杨翠伶女士(统称“该等索偿人”)对Hill Hero Limited(被告人一);深圳韩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二);及本公司(连同被告人一及被告人二统称“该等被告人”)提起诉讼的相关事宜。本公司宣布,于2026年1月22日,本公司收到就该诉讼提交予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该民事起诉状)。根据该民事起诉状,该等索偿人声称:

(a)该等索偿人为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而本公司为被告人一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二则为被告人一的附属公司;

(b)于2018年,本公司已以被告人一的名义与该等索偿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c)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该等索偿人已向被告人二转让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已移交目标公司的管理权予该等被告人。该等被告人亦已委任目标公司的主席;

(d)该等索偿人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彼等的所有责任,然而该等被告人仅支付部分代价,构成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及

(e)尽管股权转让协议乃由被告人一签订,但被告人二有实际参与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本公司(作为被告人一及被告人二的实际控制人)亦有操控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过程。

因此,所有该等被告人均应被视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实体。因此,该等索偿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该诉讼,请求判令该等被告人:

(a)继续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彼等的责任;

(b)向该等索偿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618亿元的代价;

(c)向该等索偿人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计算的违约金;及

(d)承担有关该诉讼的所有法律费用。

本公司谨此强调被告人一及被告人二各自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且本公司并非被告人一及被告人二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处理该诉讼,并将就该诉讼进行严谨辩护,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评估及截至本公告日期,该诉讼对本集团的整体日常营运并无重大影响。本集团将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可能对本集团的营运造成的中断(如有)。

尽管预期本集团将就该诉讼进行严谨辩护,但由于该诉讼仍处于早期阶段,故难以肯定地预测该诉讼的最终结果,本公司仍在评估该诉讼的理据以及该诉讼对本集团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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