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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2026-02-02 10:12:53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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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税务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旨在延续现行制度与做法。公告内容涵盖增值税起征点、免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等多个方面,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标准明确:按月计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度计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长期免征增值税的21类项目,以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的26类项目。

长期免征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850200);农业机耕、排灌等农业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881175);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等。

阶段性免征项目包括:农膜、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及食堂餐饮收入;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收入;福利彩票、体育(884258)彩票发行收入等。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砂土石料、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等应税交易,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可选择按5%征收率计税。

自同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允许扣除相关价款的项目

公告列举了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融资租赁、建筑服务分包、旅游服务等十余种情形,允许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税额,并明确了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包括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农产品(850200)进项税额抵扣、创新药(886015)后续免费使用不视同销售等政策。同时,明确了一批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将继续实施。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制发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原文:【政策】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明确(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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