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2026年第13号公告,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业务适用税率及特定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作出详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列明的税额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电子发票(铁路、航空)列明的税额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按票面金额÷(1+3%)×3%计算抵扣。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凭相应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列明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按发票金额÷(1+5%)×5%计算抵扣。
在资产重组方面,公告明确了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资产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员工一并打包转让;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则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继续抵扣。若重组导致纳税人被合并注销,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纳税人继承。
对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情形,公告规定应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例如: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等服务,按软件产品税率执行;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按货物税率执行;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562350)同时收取更换等服务费,按电力(562350)产品税率执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按租赁服务税率执行。
公告还明确了四类特定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销售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设备等货物,为收到款项或合同约定付款日当天。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以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为准,并按全部收款申报纳税。销售不动产,以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孰先原则确定转让完成时间。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需按规定纳税,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纳税,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
原文: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来源: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