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市人民政府消息,自2026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优化更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支付标准,新增6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药管理,同时将7种药品调出,并对既往295种特药药品进行整合与支付标准调整,以进一步减轻全省参保人员用药负担。
此次新增的66种国家谈判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将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884300)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可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取所需特药,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
新政明确了特药费用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使用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特药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费用,参保人员需按首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特药合规费用同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支付范围。住院治疗期间或享受慢性病待遇时,不重复享受特药待遇。
特药实行分类管理。急(抢)救类等药品按一类管理;治疗周期(883436)长、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按二类管理;联合用药、预防性用药等按三类管理。参保人员申请特药待遇,需凭相关病历资料经责任医师鉴定。一类、二类特药经一名责任医师签字即可申报,三类特药需同时由两名责任医师签字。其中,一类特药中的急(抢)救药品,特殊情况下可先诊治后申报,再补办报销手续。
特药管理原则上一年为一个治疗周期(883436)。治疗期满需继续治疗的,需由责任医师申请并附近期评估结果。一个周期(883436)内,完成认定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或就医地选定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同时选定一家“双通道”药店(884300)和一家作为处方流转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需在同一统筹区内)。参保人员凭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可到选定药店(884300)购药。除明确规定可联合使用的药品外,因同一疾病需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的,需有临床依据并经至少2名特药责任医师评估确认。
政策还明确了特药待遇全省互认。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特药待遇无须重新申报备案,可直接在转入地办理信息变更。在合理用药前提下,允许同一通用名称、同一企业不同规格药品联合使用,并鼓励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规格。更换同一通用名称相同适应证不同剂型药品的,经评估审核后可直接在系统中变更登记。
原文:医保门诊特定药品支付标准优化“更新” - 郑州市人民政府(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