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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聚焦业主权益与多元共治
2026-02-28 09:31:49
来源:滚动资讯
作者:滚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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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据晋中市人民政府消息,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885915)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针对物业费定价、公共收益归属、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纠纷调解慢等社区治理痛点,提供了明确的破解路径,旨在为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多元共治 筑牢基层治理根基

《条例》强调构建多方联动、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明确物业管理(885915)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下的多方参与治理机制。为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条例》要求将物业管理(885915)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的物业管理(885915)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同时,《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及行业协会等各方职责,并对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边界作出规定,避免责任推诿。针对前期物业服务,《条例》细化了服务区域划分、备案及承接查验流程,明确新建住宅首套物业交付六个月内需进行服务等级核查,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聚焦业主权益 明确公共收益与自治规则

《条例》着力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885915)中的主体地位,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与备案规定,并构建了物业管理(885915)委员会制度,对尚不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的小区,赋予物业管理(885915)委员会法律地位。针对公共收益这一高频纠纷点,《条例》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并公告,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应单独列账、妥善保管,按业主决定使用,禁止挪用侵占。业委会或物管会成立后,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应及时移交代管收益结余。业主可共同决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规范服务流程 强化惩戒约束保障落地

《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与备案要求,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选聘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装修管理费、电梯维保费、机动车停放费等收取进行了细化。同时,《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程序和通知义务,要求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定期公布并接受审计监督,并新增了物业服务人必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及答复业主书面异议的规定。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车位“只售不租”、物业企业违规催费、不按规定退出、未履行公示或安全职责等多项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执法部门,强化了惩戒约束。

原文: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筑牢物业治理法治防线——为基层治理赋能 为幸福生活加码(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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